最高检:2021年以来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危险作业罪4521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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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3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,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(十一),新增规定了危险作业罪。检察机关依法适用,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共受理审查起诉危险作业罪3011件4521人,占受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总量的35.7%,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

一、案件分布地区差异较大。河南、广西、安徽、浙江等9省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涉嫌危险作业罪人数占全国总量的78.5%,部分省份受理审查起诉人数为个位数。

二、案发情形、领域相对集中。刑法修正案(十一)明确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的三种情形,各地所办理的案件主要涉及第三种情形,即“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,擅自从事矿山开采、金属冶炼、建筑施工,以及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”,且集中在成品油非法储存、买卖领域,有少部分涉及烟花爆竹储存、经营和矿山开采等领域。比如,无证个人利用面包车非法流动售卖散装汽油、柴油;利用乡下废弃房屋、荒地、破旧门面房,以经营其他种类生意为幌子,实际暗地贩卖散装成品油等。

三、不捕率、认罪认罚率普遍较高。危险作业罪属危险犯,社会危害性、刑罚处罚均较轻,办案机关多对涉案人员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,多数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。2022年办理的危险作业罪案件中,不捕率77.4%,高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整体不捕率约6.5个百分点;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率为97.4%,高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整体认罪认罚率约4.1个百分点。

办案中发现,惩治危险作业罪还有一些问题。比如,溯源打击不足,这在非法买卖成品油领域较为突出。一方面,该领域危险作业方式隐蔽性、流动性强,证据收集、固定较为困难,往往难以查清涉案危险物品的来源和去向,溯源打击有难度。另一方面,非法买卖成品油涉及多个环节、多个监管部门,各部门间尚未有效形成打击合力。又如,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紧密有效,需加强全链条协作。 【编辑:孙静波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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